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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发布时间:2024-02-01浏览:1277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债权转让的基本效力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的债权,即债权从让与人处移转于

受让人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时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此处所指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孽息请求权等从权利。对此,《民法典》第407条也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也规定了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受让人可能也会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未取得从权利。

另外,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 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民法典》第547条在《合同法》第81条的基础上增设第2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在债权转让前,这些从属性的担保权利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公信的效果已经达成,因此没有进一步地保护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债权的让与人负有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因此,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让与人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让与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3.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让与人对其所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不使受让人的利益因债务人主张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而受损害。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也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